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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绪林与四川启明星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绪林,四川启明星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568号原告:谢绪林,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先章,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启明星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翟伟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绪林诉被告四川启明星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谢绪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绪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绪林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