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单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11号被执行人单雄,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单雄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240元,已执行0元,尚有1124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雄现住址已经变更,无法查找其下落,已经将单雄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 鑫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