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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7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永寿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永寿县。被执行人:梁某,男,永寿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永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426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于2017年3月28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1000.00元、诉讼费62.50��。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按法定程序执行,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个人银行存款1万元,后予以划拨,被执行人梁某已缴纳案款1129.00元(含执行费66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1063.00元,该案所有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应予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26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晖远审判员  杨晓练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