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金璧、陈文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璧,陈文亏,杨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璧,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文亏,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杨春凤,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璧与被执行人陈文亏、杨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文亏、杨春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文亏、杨春凤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王金璧人民币94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118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陈文亏、杨春凤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文亏、杨春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陈文亏、杨春凤无国土、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陈文亏、杨春凤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2017年2月10日至3月12日,因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文亏各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到期后,被执行人陈文亏、杨春凤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