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邱涛与管理飞、徐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涛,管理飞,徐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161号原告:邱涛,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良新,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理飞,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徐志霞,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邱涛与被告管理飞、徐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邱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涛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涛撤回对被告管理飞、徐志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邱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