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466号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被告:刘某,男,194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