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思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84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思斯,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大专文化,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6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波,北京市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思斯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思斯及其辩护人李波、被害人叶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孙之明、证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思斯于2014年年底至2015年6月,谎称自己是刘某1(男,35岁,山东省人)的债主,以此为由在本市朝阳区等地骗取欠刘某1钱款的被害人叶某(女,47岁,福建省人)人民币140余万元,后被民警查获。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思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思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其辩解称系刘某1找其帮忙向叶某追讨欠款的,且刘某1向叶某说其为刘某1债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中有40余万元其的确挪作私用了,但此事刘某1是知情的;指控犯罪金额中的100万元系经叶某与贾某私下约定后由叶某转给贾某的,其事先不知情且未得到该笔款项,综上,被告人李思斯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思斯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思斯于2014年年底至2015年6月,虚构自己是刘某1债主的事实,骗取欠刘某1钱款的被害人叶某(女,47岁,福建省人)的信任,以要求还款为由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多次骗取叶某人民币143.5万元。被告人李思斯后于2015年11月2日被抓获归案,上述钱款均已损失。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思斯的家属代为缴纳人民币20万元,现在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是北京创元贝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初,因为我欠朋友刘某1585万元人民币,为了尽快还清债务,我请刘某1帮忙找贷款公司希望通过银行贷款和信用卡还一部分欠款,后刘某1跟他表妹坚某说了此事,坚某跟其朋友李思斯通电话时说过此事,李思斯说他认识很多贷款公司可以帮我,于是我就通过坚某认识了李思斯。2014年10月6日,刘某1和坚某带李思斯来跟我见面,就是说李思斯能办小额贷款,还认识人能够办大额透支信用卡,见面时,刘某1没跟我说我欠他的钱中有一部分是李思斯的钱。后只有李思斯跟我在时,李思斯跟我说我欠刘某1的585万元中有他的380万,李思斯说他正在跟刘某1的妹妹坚某谈恋爱,并且说出了好多关于坚某的隐私及家庭情况,还拿出了我的房本,我就相信了他。2014年10月10日左右,我是主动将我炫特家园的房产证交给刘某1的,想表明自己的还款诚意,说我以后办贷款要出示房产证的话再从他这拿回用一下,刘某1也同意了,我不知道为什么房产证会到李思斯手里。李思斯说如果我想办贷款,最好是给他一个委托书,这样他带着我去办贷款很方便,所以在2014年10月22日,我和刘某1、坚某、李思斯一起到方正公证处办理了房屋委托,由我委托给李思斯。后李思斯说让我先还他钱,工地上有急用,回头他会跟刘某1说,并且跟我说刘某1家里有事先不要打扰他,我说我手上没现金,于是2014年10月28日李思斯索要了我的建行信用卡刷走了我2.5万元,2014年11月4日,他又索要了我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刷走了1.8万元,后李思斯说钱不够,让我再给他点钱,我于2014年11月11日通过手机银行给李思斯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后李思斯又催我还钱,并恐吓我说不还钱的话就让他哥来解决这个事情,还说如果我愿意无偿出让我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就可以暂缓我还钱,于是我将我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无偿转让给了李思斯。我在东莞这个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万元,也未经营具体项目,所有产品都在研发过程中,我觉得公司没什么盈利,就同意了李思斯的条件。2014年11月27日李思斯知道我光大银行信用卡批下来了,向我索要了银行卡及信用卡密码刷走了我10万元,还索要了我交通银行信用卡密码并刷走了7000元,同时还向我索要了2000元人民币现金说是补充光大银行的手续费。后来李思斯说年底了要给工人结账,催我还钱,我分别于2014年12月初用手机银行给李思斯转账4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2日给李思斯转账10万元,2014年12月7日又给李思斯转账30万,2014年12月12日给李思斯转账10万元,2015年1月23日、1月26日分别给李思斯转账5万元。李思斯转过20万给刘某1,并让我跟刘某1说这笔20万是他帮我做贷款得来的。2015年1月26日,李思斯跟我说工地急需用钱,我欠的380万元只还了一点,要借我的房本给抵押公司做抵押,于是李思斯就用我的房本到91金融公司抵押了80万元并把钱都拿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催李思斯赎回房本,李思斯于2015年5月10日将房本赎回。2015年6月24日李思斯说他哥贾某帮我联系了一个渣打银行的贷款,说银行需要看房本原件,让我和刘某1将房本送到百子湾南二路贾某的公司,我和刘某1就将房本送了过去,贾某说第二天就可以还给我们,结果第二天李思斯和贾某还有其他两个人拿着房本找到我家让我再拿房本找私人公司做抵押,我不愿意,他们就威胁我说让贾某找刘某1的麻烦,我只能同意与他们的要求,于是他们于2015年6月29日用我的房本到一个私人抵押公司抵押了105万元,当时有我、李思斯、李思斯找的小贷公司业务员小康在场。第二天他们带我到八里庄支行逼我将100万元转到了贾某的账户里,另外5万元支付利息和手续费了。我与贾某没有任何关系,从未单独来往过,之所以把100万打给他是因为李思斯说让我把那100万作为还款给他,但他提出至少要50万现金,他带我去了银行,可银行不给提那么多现金,李思斯就让我将钱打到贾某账户上,说贾某有办法提出现金,我本不想把钱转到贾某账户上的,李思斯说到哪都会认这笔账的,这样就逼我把100万转账给了贾某。后我打听到李思斯将房子挂在网上出售了。2015年7月2日刘某1找我,我才知道刘某1根本没有欠李思斯380万人民币,我才知道被骗了。我被骗了200多万元人民币,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员机转账的,对方账户是李思斯名下6917的账户。当李思斯说刘某1欠他380万元时,我没有向刘某1进行核实,一是李思斯拿出了我的房产证和房屋委托合同,我想这么重要的东西在他手上,就相信了刘某1是因为欠他的钱而交给他的;二是李思斯说他正在和刘某1的表妹坚某谈恋爱,我想他们就算一家人;第三我知道刘某1的姥爷长期生病在青岛养病,刘某1也跟我说过他回青岛一段时间,李思斯说刘某1太忙让我先不要打搅刘某1,所以我就没有找刘某1核实是否欠李思斯钱。我之所以给李思斯写借条是因为刘某1向他借了380万元没有写借条,让我直接写给他,我只还给刘某1剩下的200万元就行了,起初我不想写,李思斯威胁说不写的话就找他大哥贾某去逼刘某1的债,让我和刘某1都不得安生,由于之前我已经相信刘某1欠他钱了,心想着债务迟早要还的,就于2015年12月15日给李思斯写了这张欠条,后他又拿着欠条去做公证了。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叶某和我认识快十年了,一直有业务往来,她欠我585万元,从2014年10月份开始结算,她想尽快还钱,所以让我帮忙找做贷款的朋友。我表妹坚某介绍了他的朋友李思斯称有这方面的资源。10月初,我和叶某、李思斯、坚某一起在叶某位于朝阳区炫特家园的家中见过面,后来李思斯和叶某之间怎么办业务我就不了解了。后叶某把她和李思斯之间的事跟我讲了一遍,说是李思斯称我欠他380万,所以叶某把本应还给我的钱都给了李思斯。我不欠李思斯钱,2014年10月我们初次见面,之前我不认识他,更无经济往来。2014年10月10日左右,叶某为了表明还款诚意,主动把炫特家园的房产证给我了,当时正好我姥爷在青岛病重,我急需回老家,就把房产证交给了李思斯,因为我想李思斯带叶某办贷款的话,随时用房产证比较方便,还有当时李思斯说我和叶某的户籍都不是北京的,房子委托给他办理贷款更方便,所以我将房产证给了李思斯。10月20日左右,李思斯说做一个房屋委托公证比较方便办理业务,所以我和叶某、坚某一起跟李思斯去办了这个公证。销售、抵押权都委托到李思斯名下了。2015年5月初,我刚从青岛回北京,多次向李思斯索要叶某的房本,李思斯称2015年1月将房屋抵押80万自己用了,已还款20万,还差60万,在之后的几天,他还要带叶某去办渣打银行的贷款,继续把房本赎回,他说自己有一套房正在卖,没几天就能收齐房款,让我先把这60万垫了,我就把这60万元打给李思斯了,这之后李思斯没有写借据,至今也没有还钱,这是2015年5月19日转账的。李思斯贷款后根本未通知我,也没想通知我,擅自把本应归还我的贷款非法占为己有,他将那1月23日抵押叶某房本所得的80万在1月26日拿去解押赎回他在通州晴天小区的房屋了。一直到6月30日案发时,所谓渣打银行大额贷款业务也没有出现,后李思斯与贾某将叶某房屋再次抵押给他人,贷款105万后,贾某直接消失,直到叶某和本人联系上后,我才得知李思斯和贾某又骗走105万。2015年6月24日左右,是我跟叶某一起将叶某的房本给贾某,让贾某办贷款的,当时就我跟叶某还有贾某和他公司的人。后来到了7月1日晚上,我亲自去找叶某,跟她说房本贾某拿走了也不给了,让叶某把身份证什么的收好,别到时候他们把叶某的房卖了,当时叶某就傻了,说白天李思斯和贾某一起来过,带她去办贷款,把房子都抵押出去了,钱到叶某账上后,李思斯带着叶某到银行把贷来的钱都打到贾某账上了,说是还李思斯的债。然后叶某就说起李思斯已经从她那拿了不少钱的事,说李思斯说我欠他钱,让叶某先还给他。我从未委托过李思斯向叶某要账,只是让李思斯帮叶某办信用卡和小额贷款好还我钱,我也没有跟叶某说过叶某欠我的585万中有李思斯的380万元,没有当着叶某、李思斯和坚某的面说我欠李思斯钱。李思斯在2014年12月间给我汇过20万,他说是叶某还我的钱先打到他那了,后叶某知道被骗后说那段时间她给李思斯打了50万左右,但李思斯只承认这20万,说其他的钱他退还给叶某了,但他根本没有退还给叶某。叶某和李思斯都没有和我说过叶某给李思斯打欠条和转账的事,叶某也没有提过她替我向李思斯还欠款的事。我和叶某、李思斯三人一起到广东东莞叶某的公司看过厂房,我的目的是核实叶某的公司是否能办贷款,第二天我就去了深圳,当时不知道他俩办理股权转让的事,他们办完股权转让后,李思斯才跟我说了此事,说就是为了监控叶某公司的账目情况。叶某欠我的585万元钱是我做进出口贸易挣的钱,但挣这些钱中坚某的父亲介绍了一些客户也挣了一些钱,这其中有一部分利润应该给坚某父亲,但他一直在国外,所以这钱一直在我这里,这585万跟坚某没有关系,坚某也没有给我投过任何钱,李思斯与坚某也没有经济往来。李思斯将叶某给其多次转账中的40万自己用了,这事我是在跟叶某对证之后,也就是事发之后才知道的,我从来没有同意过。我一开始在给李思斯的微信中就清楚表述过,不管贷款出多少钱,都必须原路返还到我的账户。叶某跟贾某谈不上认识,只是见过面,我跟贾某也只是见过面,每次都是李思斯带着见到的。6月24日左右,是李思斯说要给叶某办贷款,让我们把房本拿到贾某的公司的,之后我就再也没见过贾某了,大概在7月1日以后,我多次联系贾某就联系不上了。3、证人坚某的证言及其出具的情况反映证明:2014年10月份,叶某欠了刘某1585万,叶某一直有还款诚意,就想找一个贷款公司借款给刘某1,我就和我朋友李思斯说了,李思斯说他可以帮忙,后我把李思斯介绍给叶某认识。我、刘某1、叶某、李思斯一起吃饭时,李思斯说他认识贷款公司的人可以帮叶某贷款,后来就是叶某与李思斯直接联系了。2015年6月底,刘某1跟我说李思斯在我和刘某1都不在北京时让叶某给他打了一张380万的欠条,并让叶某把200多万分多次汇给了李思斯,让叶某把炫特的房子抵押了,我们就报警了。我和李思斯只是普通朋友,无经济往来,也没有委托过李思斯去追款。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我在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我通过查找房源网卖房信息了解到李思斯急需用钱就给他打了电话,他表示愿意用他通州区格兰晴天小区19号楼5层351的两居室作为抵押向我公司贷款,后通过沟通及我公司查询,得知他这套房已有两处抵押了,第一次是抵押给银行贷款92万元,第二次是抵押给其他担保公司贷款70万元,这套房子的房产证还在那家担保公司押着,月息是6%,李思斯表示无法承受那么高的利息,想从我公司贷款尽快还清那家公司的钱款,后我公司以月息3%贷给李思斯80万,李思斯从之前那家公司赎回房本后抵押到了我公司,到了2015年1月26日之前,李思斯还清了我公司的债务,于1月26日将房产证解押。2015年6月底的一天,李思斯给我打电话说一个叫叶某的朋友需要用钱,还是用房产证作为抵押贷款,谈好了月息2.5%,之后李思斯带叶某来办手续,将叶某炫特家园小区的房产证抵押贷款105万元,放款给了叶某本人账户。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李思斯是我儿子,我承包一些小工程。我不知道他在外面干什么。2011年年底我给过李思斯一次50万元现金,之后就是陆陆续续给钱,每次都是10万或20万,在2011年年底到2012年年初,我给了李思斯一共有100万元,剩下的50万元是之后陆陆续续给的,我不知道他拿这些钱干什么用了。2012年或2013年他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后给卖了,又买了一辆宝马轿车。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李思斯是我老公,我向公安机关提交一份叶某向李思斯借款的合同并公证了,还有一张叶某向李思斯借款的借据,还有一份东莞市创元贝杰发热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及备案卡。李思斯从他父亲那拿过钱,都用来买房和车了。我家之前有一辆奔驰车还有一套玉桥西里的房子,80多平米,都是李思斯买的,后奔驰卖了20多万,我家通州格兰晴天小区的房子卖了100万左右。李思斯没有跟我说过借钱给叶某的事,我也不知道他有多少钱。7、借款合同及公证书、询问笔录、借据显示:借款人甲方为叶某,出借人乙方为李思斯,金额为38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10月12日。8、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了涉案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往来情况,其中,2014年12月2日到2015年6月30日,叶某名下尾号8373、9392的账户向李思斯名下尾号6917的账户转账多笔共计人民币68.5万元;李思斯名下尾号6917的账户于2014年12月7日向叶某名下尾号8373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万元,于2014年12月25日向刘某1名下尾号1052的账户转账人民币20万元;2015年6月30日,叶某名下尾号5623的账户向贾某名下8154的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上述钱款于当日被支取。9、叶某提交的公证书显示:2014年10月22日,委托人叶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区炫特嘉园7号楼2201号的房产拟出售,因委托人不能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李思斯为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宜;2015年7月8日,叶某撤回上述委托。10、叶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文字、公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附件证明了叶某与李思斯、刘某1与李思斯之间微信聊天、通话等情况,其中,“Godlonely”的电话号码为“131XXXX****”,2014年10月29日00:45刘某1给“Godlonely”的聊天记录显示:“我这几天可能还得去趟外地,办贷款的事就有劳你了,你帮她办下来多少一定要及时通知我,确保按原来路径返还到我的账户”;2015年7月5日13:59,刘某1给“Godlonely”的聊天记录显示:“叶某那边这两天联系你没有”,“Godlonely”回复:“没有啊,房本等我哥澳门回来拿,放他家里了”;2015年6月30日早上10:21,“Godlonely”给叶某的聊天记录显示:“×××贾某”、“东城支行”,当日早上10:36再次提及上述账户信息;2015年7月1日晚上23:09分,叶某给“Godlonely”的聊天记录显示:“另外,你说过把钱拿去后会给我写个收据的,现在也没有给我写,你那天非要我把钱转给贾哥,我当时心里也纳闷,明明这款是你要,应该转你的卡,为什么要转贾哥的卡?我又不欠他钱,也从来没有经济来往,为什么要转……”,2015年7月2日06:25提到:“既然刘某1欠你380万,你让我替刘某1还你,为什么不让刘某1知道……到这次,跟贾哥来我家要抵押房子,说拿这笔钱去做小产权房倒卖可以帮我赚100万……”,2015年7月2日早上06:29提到:“……你只要把这100万的收据补给我,我什么都不管……至于你跟贾哥把这钱拿去干嘛,我也不管了。”11、工作记录证明:现无法查找到贾某取证。1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叶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朝阳分局六里屯派出所报案称被李思斯诈骗人民币200余万元及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被告人李思斯于2015年11月2日在通州区北苑新华联小区西门门口处被抓获归案。13、被告人李思斯的户籍材料证明其基本情况。14、被告人李思斯的供述证明:2014年坚某找到我,要我帮刘某1向叶某要585万元欠款,当时坚某还有刘某1说这585万元里有我的380万,这是当着叶某的面说的,叶某问怎么会有我钱,刘某1说他当时手里没那么多钱,从我这拿了380万,叶某就相信了,后我就催叶某还钱,时间有1个月左右,叶某陆续还给刘某1100万左右,之后我们去叶某工厂考察,叶某同意把百分之三十的股权转到我名下,刘某1同意这个事,后来转完股权,我们回北京了,大约2个月左右,叶某给我打了60万左右,打到我农行卡里了,我又给刘某1转了20万,后来刘某1把叶某押给刘某1的房本给我,让我跟叶某办理贷款,我跟叶某说房本抵押的80万我先用,利息是用我自己银行转账付的钱,后来刘某1回来,我跟刘某1说了这个情况,刘某1说把房本拿回来,我说手里没钱,刘某1答应借我60万,我自己凑了20万,把这个房本拿回来了,后来把这个房本交给刘某1了,后来刘某1跟叶某找贾某把房本做抵押贷款,但没有办成,后来我给叶某找了一个能办的公司,办了100万,后来当着我的面,叶某把这100万打给贾某了,这是为了挣利息,还刘某1钱。我以前说借给叶某钱的原因是,我跟刘某1谈好处费,帮刘某1从叶某这把钱要回来的好处费,没谈好,我就一直跟公安机关说我借叶某钱了,但这380万不是我借给叶某的,是我替刘某1要账的钱。叶某一共给了我140万,有20万我还刘某1了,80万给叶某了,其中60万是从农行转的,20万是转给抵押公司了,还有20万通过我的农行账户转给刘某1了。叶某欠刘某1的585万元中刘某1说有一部分是坚某的钱,具体坚某有多少钱我不知道,刘某1也没说,这585万中没有我一分钱。被告人李思斯当庭供述称:当时是刘某1找我帮忙追叶某的欠款的,也是刘某1向叶某说我是刘某1债主的,刘某1一直以我的名义催讨叶某的钱款,这样刘某1能抹开面子向叶某催促还钱,叶某也向刘某1核实过是否欠我的钱,可否给我打欠条,后来是经过他们商量好了,然后叶某给我打的欠条,叶某没有向我借过钱,她给我的借条、借款合同都不是真实的,当时叶某给我打380万的欠条是因为她认为跟我好说话,把欠条分开打就是直接对我,别人就不能以我的名义催促她还钱了。我之前多次供述说的叶某因为要生产一批发热腰带等确实向我借过200多万是不属实的,因为一开始我是在跟刘某1较劲。叶某名下的银行卡给我转账68.5万元钱,我将其中20万还给了刘某1,其余的自己扣下了,当时我就跟刘某1说了。我的微信名是“GOD”开头的,是用手机131XXXX****注册的,公证书上显示的是我的微信名,是我本人,微信聊天记录中给叶某提供贾某账户信息的人是我。后来叶某在微信里说100万是我让她转给贾某的,我认为这不是她发的,我觉得没有必要反驳。当时是我跟叶某一块去银行转账的,叶某让我去当证人,叶某把钱给贾某是给他去放高利贷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思斯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思斯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经查,在案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其出具的书面材料、证人刘某1、坚某的证言、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思斯虚构债权人身份骗取被害人叶某钱款的事实,被告人李思斯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材料相矛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思斯的家属代为退赔部分钱款在案,本院对被告人李思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思斯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应责令其退赔并发还被害人。在案之钱款,依法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思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思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羁押的9日亦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思斯退赔人民币一百四十三万五千元(含在案之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叶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佳丽人民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斯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