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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训文、林茂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训文,林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王训文,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林茂海,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王训文与林茂海合同、无因���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茂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训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房产、工商、车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茂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训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茂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训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