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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7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恒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厦门佲家滨海度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恒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厦门佲家滨海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7648号原告:东莞市恒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花城路连兴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X080G。法定代表人:黄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坤,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佲家滨海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仓里社117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795674。法定代表人:庄家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煌、白茹,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恒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佲家滨海度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恒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莞市恒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其与厦门佲家滨海度假村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恒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恒林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