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寰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