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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寰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