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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钟进辉诉程小清程楗荪长沙常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进辉,程小清,程楗荪,长沙常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钟进辉,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路口镇路口社区锦绣路8号。 被执行人程小清,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浯溪河乡老官坪村胜利组。 被执行人程楗荪,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金井镇惠农村砂元组500号第二户。 被执行人长沙常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北塘村中悦领秀金都5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程小清。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湘0103执3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