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祯荣,钟晋,龙丽英,梁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被执行人刘祯荣,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钟晋,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龙丽英,女,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梁艳萍,女,汉族,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本院在执行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祯荣、钟晋、龙丽英、梁艳萍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祯荣、钟晋、龙丽英、梁艳萍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刘祯荣、钟晋、龙丽英、梁艳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祯荣、钟晋、龙丽英、梁艳萍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xxx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刘祯荣、钟晋、龙丽英、梁艳萍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执7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祯荣、钟晋、龙丽英、梁艳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