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芦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410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芦乐,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芦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邬化雨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