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和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罗顺安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和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罗顺安,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815号申请人重庆和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1号第19层。法定代表人陈斌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欣栗,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顺安,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被申请人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邓雄。申请人重庆和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顺安、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喻松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顺安、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和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