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风华与杨永芝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华,杨永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539号 原告:王风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杨永芝,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仁,男,居民,住招远市。 原告王风华诉被告杨永芝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订车款、误工费等各项费用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被告劝说原告交纳2000元订车款购买被告介绍的车,并承诺若买车一事是假的可以随时退还。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交给被告2000元订车款,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上印有烟台贵远联合创富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后被告又让原告分别交纳了200元、200元、300元。后原告购买了其他车后找被告要求退还原订车款,被告推脱拒不退还。现要求被告立即退还订车款等各项费用3000元。 本院经审查,被告以订购新能源汽车为由收取原告订车款后交给了贵远国际大联盟创富集团有限公司在莱州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而贵远国际大联盟创富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在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烟台市公安局及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均有报案记录及立案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返还财产案件已涉嫌刑事犯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风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婧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笑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