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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伪造公司企来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62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玉红,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自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为牟取利益,长期在其经营的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某某小区二期5栋21号“七彩快印”店,以20-25元不等价格为他人刻制印章。2017年1月12日,民警在该店内查获已经刻制好的内容为“云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昆明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五局某某项目经理部”、“昆明某某通信段”的印章6枚。其中,内容为“云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昆明某某通信段”、“云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3枚印章引文与真实印章印文进行对比鉴定,结果为该3枚印章印文与真实印章印文不同一。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障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和声誉,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兆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 亭书 记 员 彭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