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玉萍、施俊锋与项宇栋、项学参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萍,施俊锋,项宇栋,项学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萍,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施俊锋,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执行人:项宇栋,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吴忠市人。被执行人:项学参,男,194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吴忠市人。申请执行人赵玉萍、施俊锋与被执行人项宇栋、项学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4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项宇栋、项学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已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44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王国清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