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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文堂与王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堂,王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堂,男,1953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子县大堡头镇某村。被执行人王青山,男,1949年12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长子县某小区一号楼一单元402室。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长民终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青山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青山系某县人民政府退休干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有固定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青山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的工资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莹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