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2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洁宜与梁超锋、陈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洁宜,梁超锋,陈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3民初788号原告:梁洁宜,女,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梁超锋,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被告:陈梅芳,女,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与被告梁超锋系夫妻关系。原告梁洁宜与被告梁超锋、陈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洁宜、被告梁超锋、陈梅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洁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114700元;2、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梁超锋自2016年6月27日开始至2016年12月23日止共份11次向原告借款共人民币114700元,各期的借款期均已到期,均无按期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还仍不还款,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经查,梁超锋与陈梅芳与2016年2月3日在广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而梁超锋的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陈梅芳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梁超锋辩称,向原告借款共114700元是事实。但由于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分批归还。被告陈梅芳辩称,梁超锋向梁洁宜借款我并不知情,现原告要求我与梁超锋一起还款都可以接受,但我没有偿还能力,只能分期分批返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超锋自2016年6月27日开始至2016年12月23日止共份11次向原告借款共人民币114700元,均写有借条交原告收执。双方无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没有还款。原告遂于201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本院查明,两��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梁超锋向原告梁洁宜借款人民币共114700元,有被告梁超锋立下的《借条》证实,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和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其请求理由充分,被告梁超锋应迅速归还借款给原告。被告陈梅芳与梁超锋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主张由被告陈梅芳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超锋欠原告梁洁宜借款人民币114700元。被告梁超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清给原告梁洁宜。并从起诉之日(2017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尚欠本金计付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借款日止。二、被告陈梅芳对上述夫妻债务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为1297元,由被告梁超锋负担。该款原告梁洁宜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交。原告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维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成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