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宁晋康怡医院、熊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宁晋康怡医院,熊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517号原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波,总经理。被告:宁晋康怡医院。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城凤凰北路。法定代表人:熊善俊,院长。被告:熊梅,女,生于1962年12月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宁晋康怡医院、熊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对被告熊梅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兴文审 判 员 胡锦芬人民陪审员 覃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