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邹永胜与刘高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永胜,刘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邹永胜,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刘高明,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邹永胜与被执行人刘高明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29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进行了查控,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刘高明名下有工资,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每月工资留其一千元生活外,剩下的按月打入本院指定执行账户内,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被执行人名下有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本案经合议后,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娄星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跃辉审 判 员 邓文彩代理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喻文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