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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高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高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3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高关。2010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高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媛,被告人罗高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罗高关至宁海县前童镇小汀村XX号独立农宅,采用爬栏杆、爬窗的方式进入屋内,从葛某家中盗得人民币3000余元。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罗高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高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葛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高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高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高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高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高关退赔被害人陈某、葛某人民币三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阮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XX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