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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侯德山、方振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侯德山,方振霞,张西德,武长虹,李多田,李焕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792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3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865694400Y。负责人:江文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光,男,该行职工。被告:侯德山,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方振霞,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张西德,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武长虹,女,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李多田,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李焕芹,女,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被告侯德山、方振霞、张西德、武长虹、李多田、李焕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