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培义、聂桃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彭培义,聂桃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第2189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培义,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告:聂桃花,女,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培义、聂桃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范德旺书 记 员 朱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