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456号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王彬,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英,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曾宁波,职务:公司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丹,系公司职员。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810元,减半收取计26905元,由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