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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启悦与杜龙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启悦,杜龙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220号原告胡启悦,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美亚(胡启悦之女),1990年8月8日出生。被告杜龙飞,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启悦诉被告杜龙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启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龙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启悦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