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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南通东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中欧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东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欧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341号原告:南通东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吕巧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欧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珠泾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国琳。原告南通东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欧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东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东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东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6元,保全费2190元,合计5346元,由原告南通东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