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朱庆秋与郑刘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秋,郑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朱庆秋,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郑刘松,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朱庆秋诉郑刘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书,郑刘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庆秋支付本金1075813元及利息。因郑刘松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将郑刘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耀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