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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盘锦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陈振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陈振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276号原告:盘锦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胡家镇。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政,职务运营副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职务法务经理。被告:陈振超,男,199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胡家镇。原告盘锦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振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盘锦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8.00元,减半收取137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计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