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龙显谋、曾荣等与王晓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显谋,曾荣,王晓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民初857号原告:龙显谋,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原告:曾荣,女,汉族,1963年2月1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潘飞,贵阳市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320028。被告:王晓江,男,穿青人,1987年4月18日生,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委托代理人:王丽,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977767。原告龙显谋、曾荣诉被告王晓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德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显谋、曾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飞,被告王晓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47,787.20元(死亡赔偿金491,593元、丧葬费23,733元、被扶养人(母亲)生活费169,14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13日18时38分许,原告之子龙韬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沿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西路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观××与××路交叉口西向100米处时,追尾碰撞被告王晓江因车辆故障停在道路右侧悬挂涉嫌套牌甘03-×××××号大中型拖拉机尾部,造成龙韬当场死亡、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甘03-×××××号大中型拖拉机未购买任何保险。该事故后经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分局认定:龙韬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晓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为解决龙韬死后安葬事宜,被告王晓江先期支付20,000元。龙韬安葬后,被告再未向原告进行过赔偿,且经双方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如前诉请,恳请依法支持为谢。被告王晓江辩称,1、本次事故我负次要责任,只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2、损失不应刨除交强险赔偿部分,再按比例进行计算,应按照所有损失乘以具体责任比例;3、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得到支持;4、精神损失赔偿金根据本案的案情及王晓江的伤情程度,原告要求赔偿的精神赔偿金过高。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18时38分许,龙韬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沿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西路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观××与××路交叉口西向直行路段100米处,追尾碰撞被告王晓江因车辆故障停在道路右侧悬挂号牌甘03-×××××号大中型拖拉机尾部,造成龙韬当场死亡。事故经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分局作出筑公交认字[2017]第52011542016001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韬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晓江负次要责任。同时,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时道路、交通环境基本情况:该现场路段为半幅三车道,有非机动车道,半幅道路全宽1,175厘米,道路设有中央绿化隔离带,交通信号为禁停标志、限速标志,沥青路面,夜间有路灯照明。该事故认定书对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为:龙韬驾驶未登记上牌电动二轮车上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其行为和过错的程度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晓江驾驶套牌的甘03-×××××号大中型拖拉机上道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至规定,其将故障的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且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警示来向车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至规定,其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另查明,原告龙显谋、曾荣系夫妻关系,二人与死者龙韬系父子、母子关系。龙韬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及王晓江驾驶甘03-×××××号大中型拖拉机均未购买保险。再查明,2016年12月16日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对死者龙韬抽血检验,血样未检测出乙醇成分;死亡原因推断为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2017年1月11日经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对死者龙韬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车(发动机号:96VASF1C2112601G40mm,车辆识别代码:761221603231017号)鉴定:制动系、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及其他安全装置为安全技术状况合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傍晚时分,事故地点为全宽1,175厘米的半幅三车道的直行路段,且有路灯照明。龙韬驾驶电动二轮车追尾因车辆故障停在路边的套牌甘03-×××××号大中型拖拉机,以事发时的客观环境及条件,理应不会造成龙韬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结合龙韬的死亡原因系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由此推断,事发时龙韬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时速应该远超过国家规定的电动车时速限速(20km/h)。综上,本院酌情认定龙韬自行承担70%的责任,王晓江承担30%的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王晓江所有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应当由王晓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先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1、死亡赔偿金491,593元。死者龙韬为城镇居民,按照贵州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79.64元/年为标准计算为491,593元,本院予以确认。2、丧葬费23,733元。按照贵州省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26,547元,原告仅主张23,733元,本院从其自愿。3、被扶养人(母亲)生活费169,142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告并未举证曾荣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曾荣之夫龙显谋系教师,有稳定的收入。综上,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此次事故造成龙韬当场死亡,二原告作为死者父母因龙韬的死亡而受到精神痛苦,但考虑到龙韬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故本院酌情支持25,000元。5、交通费2,000元。原告虽然未提供相应交通票据,考虑到原告因处理龙韬后世等事宜必然存在该项损失,故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因龙韬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共产生损失541,326元,王晓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122,000元。余款419,326元,王晓江负担30%,即125,798元,扣除王晓江已经支付的20,000元,被告王晓江还应赔偿105,798元。综上,被告王晓江共应向原告赔偿227,79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龙显谋、曾荣227,798元;二、驳回原告龙显谋、曾荣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16元,减半收取3,408元,由原告龙显谋、曾荣承担1,297元,被告王晓江承担2,1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熊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学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