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玉成、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成,王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成,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王玉华,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王玉成与被执行人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