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0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暴连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连东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0刑初35号公诉机关: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暴连东(曾用名布连东),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原邱县庆文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旭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邱县。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采育派出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同年12月15日押回邱县看守所羁押。2017年1月20日经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检刑诉字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暴连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暴连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暴连东先后担任邱县庆文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旭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其利用曾担任邱县农村信用社代办员的业务便利和群众对他的信任,以高息、支取有保障为诱惑,非法吸收邱县东倪宋村、西倪宋村村民张某1、杨某3等30余户群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18500元,分别存入上述公司、企业,后以货币和提供劳务形式支付群众63063元,现仍有群众存款855437元无法归还。被告人暴连东从中获利3万余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暴连东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取业务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暴连东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暴连东先后担任邱县庆文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旭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其利用曾担任邱县农村信用社代办员的业务便利和群众对他的信任,以高息、支取有保障为诱惑,非法吸收邱县东倪宋村、西倪宋村村民张某1、杨某3等30余户群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18500元,分别存入上述公司、企业,后以货币和提供劳务形式支付群众63063元,现仍有群众存款855437元无法归还。被告人暴连东从中获利3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暴连东主要供述:2013年邱县庆文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6)、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7)、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兴)、邯郸市东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通过熟人找到被告人暴连东,利用其曾担任本村信用社代办员的身份便利,向其承诺高息,存款有保障等,并通过组织其旅游、向其发放对联、台历等方式宣传,让其作为邱县庆文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旭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后,群众去其家里存钱时,其明知上述四个合作社和公司不具有吸收存款的金融资质,其仍向群众宣传:把存款放到上述合作社和公司处,可以得到高息,并且存款有保障,随时支取。群众听信其宣传后,将存款存入上述四个合作社和公司处,由其为存款群众出具上述四个合作社和公司提供的借款凭证即股金证或入股凭证,其再将吸收群众的存款放入上述四个合作社和公司中。其通过上述方式自2013年初至2014年二年内先后共吸收39户群众的存款共计918500元。邱县庆文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旭投资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手续费三万余元。后其向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索要欠款时,该合作社负责人张俊生向其交付了一套位于邯郸磁县龙凤佳苑小区的一套房产抵顶了其存入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存款261350元,并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受害群众向其索要存款时,其通过返还现金的方式给付群众20000元,具体返还金额以其记录的账本为准。二、证人证言:(1)张某8生证言,张某8生与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张某7为父子关系,其为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2017年2月23日其与被告人暴连东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将位于磁县龙凤佳苑小区的一套房产抵顶了被告人暴连东存入河北省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存款261350元。被告人暴连东为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期间,其按照月息1.5分的利率向被告人暴连东发放利息。(2)梁某证言,证人梁某与被告人暴连东为夫妻关系,其向邱县公安局提供了受害群众的存款金额及返还受害群众金额的明细表。被告人暴连东通过提供劳务和返还现金的方式共返还群众损失共计63063元。三、39户受害群众共计42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1、证人布某1证言及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凭证复印件一份2、证人李某1证言及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3、证人李某2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四份4、证人张某1证言及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5、证人张某2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一份6、证人布某2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一份7、证人布某3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一份8、证人袁某证言及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凭证复印件一份、邯郸市东旭投资有限公司借据复印件一份、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一份9、证人蒋某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一份10、证人布某4证言及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凭证复印件二份11、证人布某5证言及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复印件二份12、证言布俊欣证言13、证人邵某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二份14、证人杨某1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一份15、证人王朝廷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一份16、证人王某1证言及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17、证人刘某1及河北省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凭证复印件二份、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18、证人李某3证言,证人布某6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一份19、证人王某2证言及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凭证复印件三份20、证人睢贵爱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二份21、证人路某1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一份22、证人李某4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一份、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凭证复印件一份23、证人刘某2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二份24、证人布某7证言及邯郸市东旭投资有限公司借据复印件二份、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凭证复印件二份25、证人证人杨某2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四份26、证人杨某3证言及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27、证人布某8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一份28、证人王某3证言29、证人暴某1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二份30、证人布某9证言及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31、证人布某10证言及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凭证复印件二份32、证人布某11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三份33、证人秦某证言及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凭证复印件三份34、证人布某12证言及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凭证二份35、证人李某5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三份36、证人李某6证言37、证人张某3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七份38、证人孙某1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二份39、证人李某7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二份40、证人李某8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二份、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41、证人胡某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一份42、证人张某4证言及邱县庆文种植专业合作社股金证复印件二份。四、邯郸市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邯华泰专审字(2017)第043号专项审计报告后附该审计机构的营业执照、审计人员执业证书、年检登记。该报告显示被告人暴连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918500元,偿还群众63063元,其中货币偿还54102元,以提供劳务形式偿还8961元,本案受害群众的实际损失为855437元。五、邱县庆文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旭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六、位于邯郸市磁县107国道东侧龙凤佳苑小区1-1-201商品房的购房协议、张少博出具的房产转让证明。七、被告人暴连东及其配偶梁某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情况。八、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暴连东住处平面示意图及照片。九、张某8生户籍证明信及邱县公安局梁二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严某兴户籍证明信及冠县公安局东古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吴某户籍信息及邱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暴连东的户籍信息。十、北京市公安局采育派出所的抓获及移交证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本院认为,被告人暴连东作为邱县庆文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博农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鼎兆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旭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通过承诺高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直接参与、实施了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并获取了代办费,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信贷秩序,对犯罪后果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暴连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暴连东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暴连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暴连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二、涉案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赵为华人民陪审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岩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