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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培强与孙德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强,孙德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889号原告:孙培强,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德生,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路12号丰合广场C-306室。原告孙培强与被告孙德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的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路12号丰合广场xxxx室”,无法送达。上述情形,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培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正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