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372号原告王某,男,196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王恒亮(系原告之子),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万磊善,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连云区中山中路34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表码91320700139008146K法定代表人张步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岩,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