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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372号原告王某,男,196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王恒亮(系原告之子),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万磊善,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连云区中山中路34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表码91320700139008146K法定代表人张步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岩,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