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3103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学军与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学军,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沈学军,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高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沈学军与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00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无任何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明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