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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执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汪其蓉王治国(港)等其他案由拍卖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王治国,汪其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执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王治国,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汪其蓉,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治国、汪其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甬仲金字35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在淘宝网上拍卖被执行人王治国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2016年6月20日,买受人罗某某以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渝Fxx**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罗某某所有。[该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罗某某。]二、将车牌号为渝Fxx**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罗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伟光审判员  张瑞武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