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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小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平,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客车司机,住监利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晚,被告人张小平驾驶悬挂鄂D×××××号牌的大型客运车沿103省道由东向西驶往监利县汪桥镇。当日19时43分,该车行驶至监利县红城乡姜老湾村一组路段时,张小平在超越前停车辆时驶入103省道左侧车道,并与在该车道同向骑行人力三轮车的胡某相撞,致胡某受伤。张小平拨打了110及120后,胡某被送往监利县人民医院抢救,并于4月9日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监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系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经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小平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小平赔偿了被害人胡某近亲属22.956万元,胡某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张小平表示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小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车时处置不当,致一人伤重不治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诉机关针对本案,提出了监检公诉量建〔2017〕72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张小平具有自首、赔偿并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小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张小平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晚,被告人张小平驾驶悬挂鄂D×××××号牌的大型客运车沿103省道由东向西驶往监利县汪桥镇。当日19时43分,该车行驶至监利县红城乡姜老湾村一组路段时,张小平在超越前停车辆时驶入103省道左侧车道,并与在该车道同向骑行人力三轮车的胡某相撞,致胡某受伤。张小平拨打了110及120后,胡某被送往监利县人民医院抢救。胡某于4月9日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监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系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经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小平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小平赔偿了被害人胡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22.95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查明:本院委托监利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张小平的现实情况作了社会调查。该局出具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张小平平时表现较好,邻里间关系处理较好,居住地社区组织、邻居及其家属均同意接受被告人张小平回归社会,其在社区服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重新犯罪的危险性小,同意接受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户籍资料、驾驶证、调解协议、谅解书、赔偿收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夏某1、朱某、夏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光盘);被告人张小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平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采纳,但基于本案案情,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张小平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云成审 判 员  郭邦林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