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鲍玉梅与赵世平、何莹、陈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玉梅,赵世平,何莹,陈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鲍玉梅,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赵世平,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何莹,男,1983年8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被执行人:陈力军,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鲍玉梅与被执行人赵世平、何莹、陈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孙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12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世平、何莹、陈力军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