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民初4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贾歌与徐重英共有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歌,徐重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444号之二申请人:贾歌,男,1973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徐重英,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贾歌与徐重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湘1227民初44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徐重英及儿子贾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的存款及理财产品予以冻结。申请人贾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歌自愿撤回对被告徐重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同时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徐重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的×××××××××××××××××××账户、×××××××××××××××××××账户、×××××××××××××××××××账户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的×××××××××××××××××××账户;二、解除冻结徐重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的下列理财产品:中登上海结算公司TA产品(合约号码×××××××××××××××××)、农银研究精选混合(合约号码×××××××××××××××××)、农银汇理基金公司TA产品(合约号码×××××××××××××××××)、新基金登记服务产品(合约号码×××××××××××××××××)、农银红利日结A(合约号码×××××××××××××××××)、金钥匙安心得利(合约号码×××××××××××××××××)、银行理财正式登记服务产品(合约号码×××××××××××××××××)、金钥匙安心得利(合约号码×××××××××××××××××)、安心快线天天利滚利(合约号码×××××××××××××××××)、安心62天人民币理财产品(合约号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涂 克人民陪审员 尹美秀人民陪审员 杨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田 耕代理书记员 周 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