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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2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超,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家住德清县。2017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超采用翻窗的手段进入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平南路175号的上柏传统菜饭店店内,窃得被害人陆某1放在饭店吧台的1条硬壳紫利群及4包软壳紫利群香烟,上述被窃香烟价值人民币624元。2、2017年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吴超采用翻窗的手段进入位于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261-1号的志新饭店,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饭店吧台的1包长嘴利群香烟,上述该被窃香烟价值人民币22元。3、2017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超采用铁棍撬门的手段进入位于德清县武康街道营盘小区城泉巷60-70号的大方传统菜店内,窃得被害人陆某2放在吧台的人民币740元以及4包长嘴利群、2包硬壳紫利群、2包软壳紫利群香烟,上述该被窃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56元。被告人吴超共盗窃作案三起,涉案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642元。案发后,被告人吴超共退出赃款人民币2024元,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退赃申请、收条、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被害人陆某1、陆某2、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吴超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超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清赃款并发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娄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