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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沈亚山与朱国付、肖海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亚山,朱国付,肖海芹,景小俊,董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沈亚山,男,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朱国付,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肖海芹,女,1974年8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景小俊,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董存荣,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沈亚山与被执行人朱国付、肖海芹、景小俊、董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字第5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刁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