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青玉与陈浩然婚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玉,陈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陈青玉,女,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物资局家属院3号楼五门栋四楼南户。被执行人陈浩然,男,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与汝南路交叉口二铺集资楼3号楼1单元三楼东户。本院在执行陈青玉与陈浩然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浩然已按(2013)上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6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俊豪助理审判员 王光献助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