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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郝青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青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青峰,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南召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青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蕴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青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晚18时许,被告人郝青峰因房屋出路纠纷,与邻居王某发生厮打,在厮打中,郝青峰扭住王某的右手小拇指处,造成王某右手掌骨骨折。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右手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郝青峰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郝青峰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王某对郝青峰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郝青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任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调解协议、撤诉书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青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郝青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综合本案案发原因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青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郝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