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山与杨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山,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付山,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辽源市。被执行人杨芳,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付山与杨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延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