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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32号之一申请人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何德成委托代理人刘群芳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张雷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庆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李小安。原告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限额2494252.11元查封二被申请人在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限额26804.41元查封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述保全金额共计为2521056.52元,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现申请人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在首创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中100万元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100万元解除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司应收工程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宗华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人民陪审员  先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