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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华源(福建)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华源(福建)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申3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源(福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香埔头。 法定代表人:吴鸿勃,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源(福建)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9民终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令兴发公司向华源公司支付违约金属认定事实不清,兴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兴发公司与华源公司签订的《石材购销合同》,俞舟华系兴发公司代表,李成伟系华源公司代表,实际上兴发公司与华源公司系俞舟华与李成伟挂靠公司,该《石材购销合同》的实际买卖双方系俞舟华与李成伟,《石材购销合同》的履行、款项的结算、支付均是俞舟华与李成伟在履行。案涉归还的货款中,有834828元是俞舟华支付给李成伟的,其中2013年2月7日,俞舟华汇付李成伟27万元,李成伟同时出具《承诺书》(落款日期2012年2月6日中的2012系笔误)。李成伟系华源公司的代表,一审时华源公司承认李成伟从俞舟华处的借款系兴发公司支付给华源公司的货款,非李成伟个人借款,二审法院认定李成伟借款系个人行为,不代表华源公司与事实不符。李成伟的行为应对华源公司有约束力,包括其出具的《承诺书》。故兴发公司后续货款的支付条件尚未具备,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二)二审判令兴发公司向华源公司支付货款236172元,属认定事实不清,兴发公司已基本付清货款。对于兴发公司主张的其中15万元还款,一审中华源公司不予认可。二审中,兴发公司提交了10万元汇款凭证,证明该笔10万元系兴发公司根据李成伟的指示将货款汇入李成伟指定的第三方账户,经李成伟确认后,华源公司才予以认可,有违诚信。另5万元系兴发公司指示张晓祖支付给李成伟。虽然就本案的货款支付及返利情况,兴发公司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但兴发公司一直本着诚信的原则陈述事实。关于蒋君娜的证言,蒋君娜是出纳,任职期间经手过兴发公司与华源公司以及李成伟之间的货款汇付,出庭作证时已离职多年,与俞舟华并无利害关系,蒋君娜的证言是在其记账凭证的基础上陈述,是真实的,应予采纳。关于3%的返利,俞舟华与李成伟约定返利3%是客观真实的,两人系《石材购销合同》代表,该行为应约束兴发公司与华源公司。另外,2012年年底,俞舟华以现金形式另行支付给李成伟货款5万元。兴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为:1.兴发公司尚欠华源公司货款数额的认定;2.兴发公司是否应当向华源公司支付违约金。对此,分析如下: 一、关于兴发公司尚欠华源公司货款数额的认定问题。兴发公司主张在2012年年底现金支付给华源公司代表李成伟货款5万元,通过张晓祖支付给李成伟5万元,鉴于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对兴发公司的上述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兴发公司主张其与华源公司约定华源公司按货款总额3%予以返利,但仅依据其二审提交的《现场经济签证单》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有相应依据。 二、关于兴发公司是否应当向华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兴发公司主张李成伟出具《承诺书》系代表华源公司,根据《承诺书》,在李成伟未归还俞舟华借款的情况下,兴发公司可以拒绝向华源公司支付货款。但是该《承诺书》载明的落款日期及借款数额与兴发公司主张的借款日期及汇付数额均不符,且明确系李成伟个人借款,原审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未予认定有相应依据,兴发公司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无需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兴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 梅 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 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