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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秀芬、张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芬,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芬,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秀芬与被执行人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秀芬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本院予以准许。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在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韩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祭增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