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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崔建军与刘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军,刘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809号原告崔建军,男,43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刘海军,男,48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崔建军与被告刘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崔建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崔建军承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