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崔建军与刘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军,刘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809号原告崔建军,男,43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刘海军,男,48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崔建军与被告刘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崔建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崔建军承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