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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茂林与陈刚、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林,陈刚,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988号原告:吴茂林,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陈刚,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张林,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林诉被告陈刚、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茂林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茂林负担。审判员  罗宝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斯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