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燕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燕飞,施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阳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凌剑武。被执行人陈燕飞,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施益平,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10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6日责令被执行人陈燕飞、施益平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燕飞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市新登镇葛溪西路XXX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